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3條1993年7月1日公布實施的規定,提單正面記錄包括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說明貨物的名稱、標志、包數或件數、重量或體積以及危險性質、承運人名稱及主營業所、船名、托運人名稱、收貨人名稱、裝貨港及在裝貨港接受貨物的日期、卸貨港、多式聯運提單增加接收貨物的地點和文件貨物的地點、提單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運費支付、承運人或其代表。
中國《海商法》第73條還規定,如果國際海運提單缺少本款規定的一項或幾項,則不影響提單的性質。提單正面記錄的事項有初步的法律證據。
注意事項
1、托運人(SHIPPER)一般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如果開證人要求第三方提單(THIRDPARTY B/L)進行貿易需求,也可以辦理。
2、收貨人(CONSIGNEE)如需記名提單,可填寫具體收貨公司或收貨人名稱;如果是指示提單,則填寫指示或指示(TO ORDER);如果需要在提單上列出指示,可以根據不同的要求制作托運人指示(TOSGOF SHIPPER),TOSGROUPSOF CONSIGNEEE)。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是船舶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港時發出到達通知的收件人,有時為進口人。信用證下的提單,如果通知人有權在信用證上具體規定提單,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要求填寫。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有詳細地址,則不能填寫本欄。如為空白指示提單或托運人指示提單,本欄必須填寫被通知人的名稱和詳細地址,否則船方無法聯系收貨人,收貨人不能及時報關,甚至因超過海關規定的申報時間而被沒收。
4、提單號(B/LNO)一般列在提單右上角,便于工作聯系和檢查。發貨人向收貨人發送裝船通知時,還應列出船名和提單號。
5、船名(NAME OF VESSEL)應填寫貨物的船名和航次。
6、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應填寫實際裝船港的具體名稱。
7、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填寫貨物實際卸載的港口名稱。如果是轉船,第一程提單上的卸貨港應填寫轉船港,收貨人應填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單裝貨港應填寫上述轉船港。如果第一程船公司出具聯運提單(THROUGH B/L),卸貨港可填寫目的港,提單上應列出第一、二程船名。在使用集裝箱運輸方式時,目前使用聯合運輸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L),除了列出裝貨港和卸貨港外,還應列出收貨地、交貨地、第一程運輸工具。
8、貨名(DISCRIPTION OF GODS),信用證下的貨名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一致。
9、件數及包裝類型(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應根據盒子的實際包裝情況填寫。
10、標志(SHIPIN GMARKS),信用證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寫,否則可按發票上的標志填寫。
11、毛重、尺寸(GROSS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一般以公斤為單位列出貨物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貨物體積。
12、運費和費用(FREIGHTAND CHARGES)一般為預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ECT)。例如CIF或CFR出口通常填寫運費預付字樣,不得遺漏,否則,收貨人將因運費問題無法提貨。雖然可以查明情況,但延提貨時間也會造成損失。如果是FOB出口,運費可以做成運費到付字樣,除非收貨人委托發貨人預付運費。
13、提單簽發日期和份數中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發,并應明確說明簽發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