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是我們在海上運輸過程中需要使用的,是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和可轉讓的物權憑證,對于合法取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
以下是海運提單的三個主要功能:
1、提單是證明承運人已接管貨物和貨物已裝船的貨物收據
對于將貨物交給加拿大國際物流公司運輸的托運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承運人不僅有義務簽發提單,而且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使貨物尚未裝載,只要貨物在承運人的控制下,承運人也有義務簽發收貨提單,因此,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就表明承運人已將貨物裝入船舶或確認接管。
2、提單是承運人交付貨物和可轉讓物權的保證
對于合法取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產權憑證的功能,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交換提單,只要承運人出于善意,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的貨主,承運人也不負責,此外,除非在提單中指出,提單可以未經承運人同意轉讓給第三方,否則提單的轉讓意味著物權的轉讓,連續認可可以連續轉讓,提單的合法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是提單上記載的貨物的合法持有人。
3、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
提單上印制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提單也是法律承認處理貨物運輸的依據,往往被認為是運輸合同本身。但是,根據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不具備經濟合同的基本條件,不是雙方意圖一致的產品,約束雙方的提單條款由承運人單方面制定,提單前后,承運人開始接受托運人托運貨物和貨物運輸。
提單簽發前,承托人之間有運輸合同的,無論提單條款如何規定,雙方均應按原合同約定行事,但是,如果事先沒有協議,托運人在接受提單時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則提單被視為合同本身,雖然由于海洋運輸的特點,托運人沒有簽署提單,但由于提單與一般合同不同,無論提單持有人是否簽署提單,提單條款都對其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