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在報關過程中通常需要多長時間?對于初次出口貨物的企業朋友來說,很難理解。讓我們向您解釋一下!
《海關法》明確規定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期限,出口貨物的報關期限不同于進口貨物。
除海關特許外,出口報關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裝貨前24小時向海關申報。該規定是為了給海關足夠的時間檢查貨物,以確保海關工作的正常進行。
如果海關在規定期限前未向海關申報,海關可以拒絕接受通關申報,使出口貨物無法通過海關檢查、征稅、放行、裝運,影響運輸文件的獲取,甚至延誤裝運,違反合同。因此,應盡快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按時裝運。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入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的通關手續。本規定旨在加快港口疏浚,促進進口貨物盡快投入使用,減少錯誤,防止欺詐。
未在法定14天內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海關將征收滯納金。滯納金的起始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入境之日起15天,轉關運輸貨物為貨物到達指定地點之日起15天,郵運進口貨物為收到郵局通知之日起15天。截止日期為海關申報之日。滯納金的日收款率為進口貨物到達價格的0.5%,起點為10元。
計算滯納金的公式為:滯報總額=貨物到岸價X滯報天數X0.5%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入境之日起三個月以上未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出售。扣除運輸、裝卸、儲存費用和稅款后仍有余額的,有余額的,應當自貨物出售之日起一年內由收貨人申請退還;逾期無人申請的,應當上繳國庫。除非是誤卸或溢卸的進口貨物。